保险责任
一、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且发生了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该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的80%承担给付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2.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30 日后(若为续保合同,则续保合同不受该30 日期限的限制)患重大疾病以外的疾病;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 日后(若为续保合同,则续保合同不受该180 日期限的限制)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重大疾病。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保险事故,若我们对被保险人给付的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累计达到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险金额,则本附加合同的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终止。
二、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特别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重大疾病而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我们按照前一项所赔付的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未达到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的80%,则我们对合理医疗费用的80%减去我们给付的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后的剩余部分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特别保险金的责任,该项给付责任的额度以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保险事故,若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特别保险金达到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险金额,则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无论对于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还是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特别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已经从其他渠道(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我们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对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获得补偿,我们按照本款规定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不超过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减去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
上述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是指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范围内的,与病情相关并符合卫生系统诊疗常规的住院医疗费用。
三、我们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限制条件:
1. 如果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30 日内(含第30 日),因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住院治疗或因此疾病引起并发症,则即便该住院治疗或并发症延续至前述30日后,其由此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均不在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2. 如果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或因此疾病引起并发症,则即便该住院治疗或并发症延续至前述180 日后,其由此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均不在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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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保单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且发生了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该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的80%承担给付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1.自保单生效日次日零时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2.自保单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30 日后(若为续保合同,则续保合同不受该30 日期限的限制)患重大疾病以外的疾病;3.自保单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 日后(若为续保合同,则续保合同不受该180 日期限的限制)初患并被指定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不超过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减去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 |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特别保险金 | 保单有效期内,如果因重大疾病而在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按照所赔付的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未达到所发生的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的80%,则对合理医疗费用的80%减去给付的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后的剩余部分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特别保险金的责任,该项给付责任的额度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给付不超过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减去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 |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上述八项情形之一或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并发生一般住院医疗费用的,我们均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或精神疾患;
十二、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计划生育或绝育手术,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十三、被保险人进行的矫形和整容手术,或因意外伤害进行的牙齿治疗、镶补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
十四、被保险人的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或特别护理、特需病房;
十五、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 年。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一般住院医疗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80% |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80%-已领取一般疾病医疗费用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一般疾病有30天观察期,重大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艾滋病、患先天性疾病、进行高风险活动、私自用药、生育或绝育手术及其并发症、矫形和整容手术、健康检查或特别护理、病毒感染、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