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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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至终止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单或批注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下列任何情况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故意杀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及管制药物;
四、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均终止,我们依照本合同规定在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后,扣除相应的减员手续费并向您退还剩余金额。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约定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