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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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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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 补助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工伤意外致残,经我们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程度属 于《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中五至十级(含五级和十级)的, 我们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伤残等级所对应的工伤补助保险金给付倍数的乘积给付一次性工伤 补助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至终止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单或批注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工伤意外致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故意杀害、故意造成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及管制药物;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九、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
十、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赛马、赛车运动或特技活动或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三、任何由于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份的物质导致的职业病;
十四、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的既往疾病或残疾;
十五、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所列视同工伤的情形。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伤残,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将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并扣除相应的减员手续费后,向您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剩余金额。
保什么 | 保多少 |
一次性工伤补助 | 基本保额×工伤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因怀孕、流产、分娩等导致的并发症;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细菌、病毒等感染;因整容手术等导致的医疗事故;职业病;投保前已患有的既往疾病或残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