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交费短,受益长,多种组合随心选
先积累,后释放,投资收益最优化
5年后,年年返,一年更比一年多
期满时,收益多,所交保费全额返
保障多,无后忧,贴心关怀每一天
身故保险金/意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我们将至少给付您已交付的保险费和当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意外身故和意外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我们将再按您已交付的保险费数额进行特别给付。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和特定交通工具意外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公共交通,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我们将再按您已交付的保险费数额进行特别给付。
三重保障呵护您的安全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第五年开始,若被保险人健康生存,我们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下述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5年,则给付比例为6%;
若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10年,则给付比例为12%。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我们按当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数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在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其12、13 和14 周岁后的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在前述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或者自本合同保险期间起 始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 日后(不含第180 日), 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第6 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 疾条件的,且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18 周岁,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的有效保险金额 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和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卓越版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均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我们按您已交付的保险费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终 止。 |
钱先生今年35岁,希望有一种理财方式能够对自己目前的收入提供保值增值,并可以为未来生活进行提早储备,他为自己购买了恒安标准幸福万全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额为 5万元,年缴保费39,700元,交费期间为5年,保险期间15年,其各保单年度的各项保险利益演示如下:
被保险人年龄:满30天-65周岁
保险期间:交费期间+10年/+15年/+20年
交费方式:
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10年交费)
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5年交费)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5年交费 |
有效保险金额×6% (保单生效第5年起每年领取一次且未因意外导致永久完全残疾) |
10年交费 |
有效保险金额×12% (保单生效第5年起每年领取一次且未因意外导致永久完全残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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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已交保费或初始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累计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已满18周岁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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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永久完全残疾 | 已交保费或初始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累计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
特别给付 | 意外身故和永久完全残疾 |
已交保费 (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未从事高危职业表中的职业可领取) |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和永久完全残疾 |
已交保费 (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未从事高危职业表中的职业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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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已交保费 (可选择一次性领取或转换为年金领取)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钱先生今年35岁,希望有一种理财方式能够对自己目前的收入提供保值增值,并可以为未来生活进行提早储备,他为自己购买了恒安标准幸福万全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额为 5万元,年缴保费39,700元,交费期间为5年,保险期间15年。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