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养育金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于连带被保险人 21 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且此后连带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们在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后或因该意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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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育金 |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于连带被保险人21 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 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且此后连带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们在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后或因该意 外伤害事故被确认为永久完全残疾后的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照本附加险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 向连带被保险人给付养育金,直至本附加合同终止。 |
一、连带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九、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
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养育金 |
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21周岁前因意外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则连带被保险人自意外身故或被确认永久完全残疾之日起每年领取一次)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怀孕、流产、分娩等;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细菌、病毒等感染;因整容手术等导致的医疗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