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的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大学教育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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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育金 | 如果本合同在被保险人18 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处于本保险条款第3.3 款规定的交清保险单状态,我 们将仅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其21 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时,向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其当日的保险单账户价 值与终了红利之和,本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21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次日零时止。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 年内自杀,如本合同有复效情形的,则该2 年期限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计算;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何情形之一而身故的,本合同均终止,我们根据本保险条款规定的方法计算被保险人身故日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并及时向您或其他权利人返还。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大学教育金 | 分次领取 |
年交保费×按投保年龄约定系数 (18、19、20周岁各领取一次) |
保单账户价值+红利 (21周岁时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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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处于交清保险单状态 |
保单账户价值+红利 (仅21周岁时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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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领取 |
保单账户价值+红利 (21周岁时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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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保单生效起一年内 |
约定保额 (若已交保费大于约定保额,则受益人领取已交保费与约定保额的差额) |
保单生效起一年后 | (已交保费-已领取大学教育金)或(保单账户价值+红利)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