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下表中各年龄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按下表所列对应该年龄的本附加合同当日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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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下表中各年龄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下表所列对应该年龄的本附加合同当日有效保险金额的百分比给付生存保险金。 年龄(周岁) 有效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18,19,20,21 5% 22,23,24,26,27 10% 25,28 30% |
被保险人因下述任何情形导致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均终止,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第3.4 款规定的方法进
行处理,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2 年内自杀,以及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被保险人在每次合同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时年龄在18 周岁以上的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投保人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满2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零时止。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18-21周岁 |
有效保险金额×5% (每年领取一次,共领取4次) |
22、23、24、26、27周岁 |
有效保险金额×10% (每年领取一次,共领取5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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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8周岁 |
有效保险金额×30% (每年领取一次,共领取2次)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