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重大疾病添轻症,保障升级更领先
——全面涵盖住院医疗、39种重大疾病、全残、身故保障,并突破性地加入11种额外给付的轻症大病保障,领先的设计理念,使您的健康保障卓越升级。
健康服务新概念,专家医疗贴心间
——若投保达到规定的保障额度,您将免费享有我们为您特别提供的二次诊断、导医导诊的健康专家服务,免去您求医问诊之苦,做您身边的医疗专家,为您健康保驾护航。
轻症豁免显人性,耄耋之年福禄添
——交费期内,如不幸罹患本计划中所列轻症大病,您将免交主合同和第一附加合同的剩余各期未交保费,但保单分红及各项保险利益均不受此影响,凸显人性关怀。若您平安生存至80岁,还将得到一笔丰厚的祝寿金,助您安心颐养天年。
英式分红增保额,应对通胀好处全
——本计划中的分红产品采用英式保额分红方式,年度红利直接增加至有效保险金额,且增加的部分也作为以后各年红利计算的基础,使得您身价和健康保障逐年累积。在保险合同终止时,您还可以通过现金方式获得一笔终了红利,两种分红各有所长,积极应对通胀风险。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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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者自本合同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在 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 故以外的原因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保险金。本合同和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卓越版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均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 零时)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 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和本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加上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同时,本合同的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卓越版提 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也终止,我们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付的该附加合同保险费和该附加合同 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该附加合同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 值。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我们按满期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在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年金 领取,转换年金的方式、领取年金的方式及领取金额依据您申请转换时我们提供的规则确定。 |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1.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或者自本合同保险期间起 始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 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第 6 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 疾条件的,且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的有效保险金额 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和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卓越版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均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 日零时起)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 保险条款第 6 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且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向您返还 被保险人被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和本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 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同时,本合同的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卓越版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也终止,我们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被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 您已交付的该附加合同保险费和该附加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该附 加合同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王女士今年28岁,毕业后进入一家外企工作,凭借出色的工作表现和经验的增长,她的职位和收入都稳步提升,但是年龄和工作压力也在不断增加。近年来,关于年轻人患重大疾病的相关报道越来越多,令她意识到必须为自己制定一份既能抵御健康和意外风险,又可以保证其晚年人生规划的保障计划。因此在专业理财顾问的推荐下,她选择了一份恒安标准幸福金生卓越计划(分红型),该计划构成如下:
注2:第二附加合同费率随年龄增长有所变化,具体数字以《恒安标准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012)费率表》为准。
主合同和第一附加合同各保单年度的各项保险利益演示如下:
该图例仅为趋势性描述。
特别提示
该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保险费豁免
在本计划缴费期间内,王女士如符合轻症大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我们在给付轻症大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同时,可免交余下各期主合同及第一附加合同的续期保险费。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如王女士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我们按下表方式给付,每年累计给付数额不超过1万元。
注:第一年由于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自第二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90天(含)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证续保
自订立第二附加合同之日起5年内保证续保。在该5年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我们会审核并确定是否同意续保。如果我们同意续保,则进入下一个保证续保的5年期间,王女士应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相关约定交付保险费,此后依此方法续保,但年龄不能超过64周岁。
被保险人年龄:满30天-60周岁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有效保险金额 (已满18周岁可领取;保单生效含180天内因意外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或初始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较大者与累计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
永久完全残疾 |
有效保险金额 (已满18周岁可领取;保单生效含180天内因意外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或初始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较大者与累计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
满期金 |
有效保险金额 (可选择一次性领取或转换为年金领取)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女士(28 岁)为自己投保了恒安标准幸福金生卓越版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金额 20 万元,20 年交费,保险期间至80周岁,年交保险费 5500 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