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产品是一款专为满足被保险人主要或补充养老需求的分红型年金产品,具有收益稳定、保证领取、缴领灵活和应对通胀等方面的特点,是一款国际通用的养老金资产配置工具。通过提早规划,您可以充分利用时间价值积累财富,实现退休后获得财务自由,避免为子女增添负担,从而尽享尊严,幸福到老。
产品特色
保证领取,安享晚年
长达20年的保证领取年限,确保您至少能领取20年,并且领取期可达99周岁,寿命越长,领取越多,体现养老年金的真正价值。
增额红利,应对通胀
保险期间我们将每年的可分配盈余以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的形式进行分配,使保单的有效保险金额逐年累积,从而不断增加您的养老保险水平,应对因通货膨胀导致保障水平的下降,让您的养老保障更加牢固。
终了红利,提前释放
在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保险合同项下的所有终了红利一次性全部转换成年度红利,增加您的有效保险金额,让您的养老金领取水平有效提升。
交费灵活,自主规划
本产品设有多种交费期,包括一次性交费及5年、10年、15年、20年、30年交,您可以结合自身经济状况选择其中的一种交费方式,满足您个性化交费需要。
领取年龄,多种选择
我们提供四种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年龄—50岁、55岁、60岁、65岁,您可以根据自身的状况从中选择领取起始年龄,自主安排退休时间。
身故给付,惠及家人
如果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内不幸身故,受益人还会得到一笔身故保险金,帮助您延续家庭责任,一张保单两代人受益。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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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金 | 本合同项下养老保险金的领取起始年龄分别为被保险人的50、55、60 和65 周岁,由您在投保时选定,并在合同中载明。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为您在投保时选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 日对应日。 自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每年按该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有效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满99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领取期间不幸身故,则按本款第二项中相关规定处理,并且我们不再承担给付养老保险金的责任。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后身故,且被保险人领取养老保险金已满20 年,我们按被保险人 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有体恤金红利,则同时支付,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后身故,且被保险人领取养老保险金未满20 年,我们按以下金额 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有体恤金红利,则同时支付,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20-已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次数)×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10%。 |
投保示例
张先生,30岁,某公司部门经理,已经成家并有一子,结合自身的家庭经济状况,他认为自己需要一份补充养老保障。因此他选择了恒安标准幸福到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初始保险金额:10 万元, 每年交费9033元,交费期限:20年,领取年龄:60岁
该图例仅为趋势性描述。
张先生将获得如下保障利益:
1.养老保险金:如果张先生在其60岁至99岁生存,每年将获得有效保险金额的10%,60岁时首年度养老保险金按中等红利水平为17,862元(按较低 红利水平为13,836元,按较高红利水平为23,390元),可保证领取20年, 若生存至99岁养老金总额按中等红利水平为1,088,111元(按较低红利水平为620,764元,按较高红利水平为2,032,551元).
2.身故保险金:
如果张先生在60岁后身故,且被保险人领取养老保险金已满20年,我们将支付身故时现金价值与终了红利之和。
如果张先生在60岁后身故,且被保险人领取养老保险金未满20年,我们将支付(1)和(2)两者的较大值,如有体恤金红利,则同时支付: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20-已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次数)×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10%
3、领取日前身故的处理
如果张先生在60岁前不幸身故,我们将向您返还以下金额的较大者,如有体恤金红利,则同时支付,保险合同终止:
(1)已交各年保险费及其对应的按年单利5%计算的利息之和;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特别提示
该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如产生了终了红利,则终了红利只有在保险合同终止时才进行支付。
保险责任
种类 |
给付条件 |
给付额度 |
补充说明 |
养老保险金 |
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至被保险人99岁,被保险人生存 |
有效保险金额×10%/年 |
有效保险金额=初始保险金额+各保险年度累计分配的红利保险金额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后身故,且被保险人领取养老保险金已满20年 |
现金价值+体恤金红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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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后身故,且被保险人领取养老保险金未满20年 |
(1)和(2)两者的较大值,如有体恤金红利,则同时支付: |
温馨提示
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的处理
我们将向您返还以下金额的较大者,如有体恤金红利,则同时支付,保险合同终止:
(1)已交各年保险费及其对应的按年单利5%计算的利息之和;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因除外责任所规定的任一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按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方法进行处理,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合同解除
如果您在10天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险费,并收取10元成本费;如果,我们将向您返还该保险单现金价值,同时支付终了红利。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除外责任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保险合同终止: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如保险合同有复效情形的,则该2年期限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计算;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出生30天至60周岁且交费期满不得超过养老保险金的领取起始年龄。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满99周岁
保险费: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费、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任选其一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养老金 |
有效保险金额×10% (约定养老金领取日起每年领取一次至99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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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养老金已领满20年 | 保单现金价值 |
养老金未领满20年 | 保单现金价值或[(20-已领取养老金次数)×有效保额×10%]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张先生,30岁,某公司部门经理,已经成家并有一子,结合自身的家庭经济状况,他认为自己需要一份补充养老保障。因此他选择了恒安标准幸福到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初始保险金额10 万元,每年交费9033元,交费期限20年,领取年龄60岁,保险期间至99周岁。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