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1)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如续保,则在其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如果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30 日后(若续保,则续保合同项下没有该30 天的限制)因疾病而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对于其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该住院治疗,我们给付住院收入保障金;
住院收入保障金=计算天数(即每次住院实际天数-3 天)×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本保险单或批单中载明的每日住院收入保障金
(2)我们承担保险责任的限制条件: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其住院收入保障金的计算天数以90 天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及由此引起的并发症,必须住院治疗两次以上的,若第一次出院日期与第二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30 日,我们视为一次住院。
同一个被保险人数次住院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数次住院予以给付住院收入保障金的累计计算天数以180 天为限,若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如续保,则在其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某个被保险人应予以给付住院收入保障金的累计计算天数达到180 天,则本附加险合同(如续保,则该续保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如果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30 日内(含第30 日)因疾病而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或因此疾病引起并发症,则即便该住院治疗或并发症延续至前述30 日后,其均不在我们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内。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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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贴保险金 | 如果首次投保本附加险,若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30 日后(若续保,则续保合同项下没有该30 天的限制)因疾病而在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对于其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该住院治疗,给付住院收入保障金; 住院收入保障金=计算天数(即每次住院实际天数-3 天)×约定的每日住院收入保障金 |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症状、体征、生理缺陷及残疾情况(已向我们告知且我们已同意承保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未经我们同意转至非我们指定的医院的住院治疗;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从事非法活动、拒捕;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探险、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赛马、赛车运动或特技活动或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九、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或因精神疾患;
十、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十一、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刨腹产)、计划生育或绝育手术;
十二、被保险人的一般牙齿治疗、镶补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矫形和整容手术;
十三、被保险人的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或特别护理、特需病房;
十四、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七、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无论上述何种情况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险合同(如续保,则该续保合同)对该被保险人均终止效力,我们将按主险合同中关于您减少被保险人所规定的相应方法予以处理,在扣除相应减员手续费后,向您退还您在本附加险合同项下(如续保,则在该续保合同项下)已为该被保险人交付的保险费中剩余的未满期保险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3)x住院日补贴额 (保单生效30日内因疾病住院不承担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未经同意转至非指定医院住院治疗、未遵医嘱、进行高风险活动、患先天性疾病、患艾滋病、流产、分娩、矫形整容手术、健康检查、康复治疗、捐献器官、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