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根据本合同的相关条款,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日次日和每一复效日次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合同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日次日和每一复效日次日起180 日后因疾病被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我们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或同一疾病造成本合同约定的两项或两项以上永久完全残疾时,我们只给付其中一项“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三、无息返还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次日和每一复效日次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疾病身故或因疾病被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日次日和每一复效日次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次日和每一复效日次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疾病身故或因疾病 被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 合同终止。 |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合同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日次日和 每一复效日次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被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我们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 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次日和每一复效日次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疾病身故或因疾病 被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 合同终止。 |
案例:
邓先生:30岁 注册会计师 年收入7万元
邓太太:29岁 医院护士 年收入3万元
女儿悦悦:2岁
家庭财务状况:
存款:1万元,买房装修时已把大部分储蓄都投入进去。
投资:无
负债:房贷50万元
保障:夫妇二人都有社保的医疗和养老保险。邓先生还购买过一份5万元的幸亏有你重大疾病保障计划。
理财需求:
1、保证房贷的偿还。
2、保证平时的开销和突发事件的应急资金。
理财顾问分析:
邓先生夫妇工作较稳定、收入较高,有基本的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邓先生还有一份商业健康保险,可以说家庭财务状况极好。但他们刚刚花费80万元买下了现在的住房,装修又花费近10万元,他们现在几乎没有存款,所以房贷50万元是他们背负的一个沉重的包袱。一旦作为家庭经济支柱的邓先生发生意外,每月3000元的还贷额度对他的家庭来说将是一个很沉重的负担。
理财方案:
1、买一份与贷款额度相匹配的保障险----爱的延续。
2、每月从工资收入中取出一部分做储蓄,以备家庭急需。
拟定该方案的理由:
1、 邓先生是家庭的经济支柱,50万元的房贷主要靠他的收入偿还,因此为邓先生做一份50万元的生命价值的保障是当务之急。
2、 考虑到邓先生刚刚买房,手里的资金并不多,所以给他选择了一份相对较便宜的保险,且随着贷款的逐渐偿还,对他的保障额度将逐渐降低,所需交纳的保障费用也相应减少,减轻了他的经济负担。
3、 兼顾养老,保障全面。
客户利益:
1、生命价值的保障,30-40岁,邓先生的房贷最高期,将会拥有50万元的保障。 40-50岁,邓先生已偿还了一部分房贷,保障降为30万元。 50-60岁,邓先生已偿还了大部分房贷,保障降为10万元。 60-65岁,贷款已完全偿还,保障为10万。
2、邓先生35年中投入保障费用共计84600元,如果他平安生活到65岁,公司将返还他10万元的保障费用及利息,相当于邓先生不花钱就得到了一份长达35年的保障,邓先生可以把这笔钱作为自己的补充养老金,一举两得。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 年内自杀,如本合同有复效情形的,则该2 年期限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计算;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合同均终止,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第3.6款的有关规定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相应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约定保额 (保单生效含18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永久完全残疾 |
约定保额 (保单生效含18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王先生(30 岁)为自己投保了恒安标准爱的延续定期寿险,保险金额 10 万元,35 年交费,保险期间至65周岁,总共交保险费 84600 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