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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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育金 | 如果被保险人选择分次领取大学教育金, 我们按照下表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大学教育金后,本合同终止。 如果本合同在被保险人 18 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处于本保险条款第 3.3 款规定的交清保险单状态, 我 们将仅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其 21 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时,向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其当日的保险单账户价 值与终了红利之和,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选择一次性领取大学教育金,并且被保险人生存至其 21 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 们给付被保险人 21 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当日的保险单账户价值与终了红利之和,本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第一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 您已经交纳的保险费大于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我们还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上述两项金额的差额 部分,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第一个保单年度后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下述两项金额中的较大 者,本合同终止: ① 您已经缴纳的保险费总额减去累计已经领取的大学教育金总额; ② 我们收到被保险人身故通知书时的保险单账户价值与终了红利之和。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起 90 日后(若为续保合同,则续保合同不受该 90 日期限的 限制)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生存满 30 日后,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确诊初患重大疾病的年龄,按照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多项重大疾病的情况下,我们仅给付一项重大疾病情况下所应给付的保险金) ,本 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起 90 日内 (含第 90 日)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 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生存满 30 日后,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本附加合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 ,由于该事故造成“人身 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请见附表 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时,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中约定的保险 金额乘以附表 1 中所列相应残疾程度比例给付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含第 180 日) ,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均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 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就该残疾项目 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最终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由于该事故造成的烧伤或烫伤属于“三度烧烫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 比例表” (请见附表 2)所列烧伤或烫伤情况之一时,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 2 中所列相应烧烫伤程度比例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 |
险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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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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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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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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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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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向上教育金累积式分红保险(C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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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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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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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1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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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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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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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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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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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保证续保至21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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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元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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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儿童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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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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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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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可续保至21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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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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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养育金保险(A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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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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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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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1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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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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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保险费豁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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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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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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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1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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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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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投保人不幸因意外导致身故或全残,将豁免主合同的保险费2500元/年,同时被保险人将每年获得养育金10000元,直至合同终止。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 年内自杀,如本合同有复效情形的,则该2 年期限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计算;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何情形之一而身故的,本合同均终止,我们根据本保险条款第3.11 款规定的方法计算被保险人身故日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并及时向您或其他权利人返还。
主险-恒安标准天天向上大学教育金累积式分红保险(C款)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大学教育金 | 分次领取 |
年交保费×按投保年龄约定系数 (18、19、20周岁各领取一次) |
保单账户价值+红利 (21周岁时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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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处于交清保险单状态 |
保单账户价值+红利 (仅21周岁时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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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领取 |
保单账户价值+红利 (21周岁时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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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保单生效起一年内 |
约定保额 (若已交保费大于约定保额,则受益人领取已交保费与约定保额的差额) |
保单生效起一年后 | (已交保费-已领取大学教育金)或(保单账户价值+红利) |
附加险-恒安标准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未满1周岁 | 已交保费 | 约定保额×30% |
含1周岁至2周岁 | 约定保额×55% | ||
含2周岁至3周岁 | 约定保额×80% | ||
含3周岁至21周岁满期 | 约定保额 |
附加险-恒安标准附加儿童意外伤害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残疾 | 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烧烫伤 | 约定保额×三度烧烫伤等级约定比例 |
注:此计划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未遵医嘱等;怀孕、流产、分娩等;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细菌、病毒等感染;因整容手术等导致的医疗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张先生想为刚刚出生满月的儿子张小宝购买一份教育储蓄计划,于是精心挑选之后张先生选择了“恒安标准人寿宝贝教育计划”,每年仅需3537元(即每月295元,每天9.7元),主险保额5万元,附加险保额20万元,就可为小宝提供充足的教育金储备及较为全面的保险保障。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