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非万能,读书乃为梯。让孩子接受良好的教育是家长能给孩子提供的最有力的帮助。
产品特色: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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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育金 | 如果被保险人选择分次领取大学教育金, 我们按照下表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大学教育金后,本合同终止。 如果本合同在被保险人 18 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处于本保险条款第 3.3 款规定的交清保险单状态, 我 们将仅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其 21 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时,向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其当日的保险单账户价 值与终了红利之和,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选择一次性领取大学教育金,并且被保险人生存至其 21 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 们给付被保险人 21 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当日的保险单账户价值与终了红利之和,本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第一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 您已经交纳的保险费大于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我们还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上述两项金额的差额 部分,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第一个保单年度后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下述两项金额中的较大 者,本合同终止: ① 您已经缴纳的保险费总额减去累计已经领取的大学教育金总额; ② 我们收到被保险人身故通知书时的保险单账户价值与终了红利之和。 |
养育金 |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于连带被保险人 21 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 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且此后连带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们在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后或因该意 外伤害事故被确认为永久完全残疾后的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照本附加险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 向连带被保险人给付养育金,直至本附加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豁免保费 |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于主险合同续期保费未交完前身故或永久完全 残疾,且此后连带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们对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后或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被确 认为永久完全残疾后的每年的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进行豁免,直至本附加合同终止。 |
案例:
客户利益(以中等红利演算为例):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 年内自杀,如本合同有复效情形的,则该2 年期限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计算;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何情形之一而身故的,本合同均终止,我们根据本保险条款第3.11 款规定的方法计算被保险人身故日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并及时向您或其他权利人返还。
被保险人:30天-10周岁
投保人:18-54周岁且被保险人具有监护权的父母
主险-恒安标准天天向上大学教育金累积式分红保险(C款)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大学教育金 | 分次领取 |
年交保费×按投保年龄约定系数 (18、19、20周岁各领取一次) |
保单账户价值+红利 (21周岁时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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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处于交清保险单状态 |
保单账户价值+红利 (仅21周岁时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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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领取 |
保单账户价值+红利 (21周岁时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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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保单生效起一年内 |
约定保额 (若已交保费大于约定保额,则受益人领取已交保费与约定保额的差额) |
保单生效起一年后 | (已交保费-已领取大学教育金)或(保单账户价值+红利) |
附加险-恒安标准附加养育金年金保险(A款)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养育金 |
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21周岁前因意外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则连带被保险人自意外身故或被确认永久完全残疾之日起每年领取一次) |
附加险-恒安标准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怀孕、流产、分娩等;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细菌、病毒等感染;因整容手术等导致的医疗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30 岁)为0岁儿子投保了天天向上分红教育计划,基本保险金额 10 万元,保险期间至21周岁,一次性交保险费 10000 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