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时间:终身和30年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可附加产品:恒安标准附加贝享福两全保险(互联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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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罹患并被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 |
中度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罹患并被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中度疾病,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中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此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轻度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罹患并被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四次时,此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罹患并被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在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罕见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罹患并被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罕见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在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罕见疾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1)若您选择的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且附加了指定附加两全型保险合同: ①自合同第30个保单年度届满日次日零时起,若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按合同的基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重度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仅按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 ②在合同前30个保单年度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终止,则不承担给付项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 若您选择的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但未附加指定附加两全型保险合同或者若您选择的合同的保险期间为30年,若被保险人身故,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终止,则不承担给付项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恒安标准贝享福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特点:
1、保障内容丰富
恒安标准贝享福重大疾病保险提供重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罕见疾病保险金、保费豁免、身故保险金保障。
2、可附加两全险
恒安标准贝享福重大疾病保险可以选择附加恒安标准附加贝享福两全保险,30年后被保人仍生存着,就可以给付满期保险金,满期保险金有三种给付方案,由您与保险公司约定:
方案1:附加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100%;
方案2:附加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120%;
方案3:附加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