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保至99周岁
缴费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养老保险金 |
合同项下养老保险金的领取起始年龄分别为被保险人的50、55、60和65周岁,由您在投保时选定,并在合同中载明。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为您在投保时选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自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仍生存,保险公司每年按该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有效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满99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领取期间不幸身故,则按本款第二项中相关规定处理,并且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养老保险金的责任。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后身故,且被保险人领取养老保险金已满20年,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有体恤金红利,则同时支付,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后身故,且被保险人领取养老保险金未满20年,保险公司按以下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有体恤金红利,则同时支付,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0-已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次数)×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10%。 |
因下列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如合同有复效情形的,则该2年期限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计算;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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