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重大疾病保险(F款)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恒安标准重大疾病保险(F款)属于疾病保障产品,提供重度疾病、特定疾病保障。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年龄者

保障期限:1年

保证续保期间:10年

缴费期间:一次性交清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罹患并被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105种“重度疾病”的一种或多种重度疾病,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包含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以及老年特定疾病保险金。

①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罹患并被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18种“少儿特定疾病”一种或多种特定疾病,且确诊时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除按第一项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②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罹患并被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18种“男性特定疾病”一种或多种特定疾病,且确诊时被保险人已满18周岁但未满60周岁,除按第一项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③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罹患并被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18种“女性特定疾病”一种或多种特定疾病,且确诊时被保险人已满18周岁但未满60周岁,除按第一项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④老年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罹患并被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10种“老年特定疾病”一种或多种特定疾病,且确诊时被保险人已满60周岁,除按第一项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老年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一至第八项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患重度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产品描述

恒安标准重大疾病保险(F款)的保险条款得知,被保人在18周岁前享受少儿特定疾病保障;18周岁及之后、60周岁之前,按照性别拥有男性或女性特定疾病保障;60周岁及之后,获得老年特定疾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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