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患原位癌、“恶性肿瘤——轻度”或“恶性肿瘤——重度”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4、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原位癌保险金 |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被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原位癌,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合同终止。 |
“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 |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被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轻度”,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合同终止。 |
“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被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合同终止。 |
恒安标准爱佑保先行版恶性肿瘤疾病保险(互联网)属于疾病保障产品,提供原位癌、“恶性肿瘤——轻度/重度”保障。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