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条件
(1)投保人:投保时年龄应当在18周岁(含)以上,并且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2)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符合保险公司的要求、身体健康、且从事的职业和活动符合承保要求的,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保险期间: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并经保险公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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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保险金 |
包括:药品费、手术费、床位费、膳食费和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发生的除药品费、手术费、床位费及膳食费以外的费用,具体包括:检查检验费、治疗费、护理费、材料费、救护车使用费。 |
特定疾病门诊医疗保险金 |
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特定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扣除已获得的任何补偿(如有)后的剩余部分乘以相应的赔付比例。
包括:门诊肾透析、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
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扣除已获得的任何补偿(如有)后的剩余部分乘以相应的赔付比例。
包括:诊疗费、药品费、手术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观察床位费及护理费。 |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2、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已向我们告知且我们已同意承保的除外)、合同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3、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公司约定的医院就诊;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