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幸福悦享年金保险(分红型)特点:
1、保额分红,福气递增
每年的年度红利直接增加至有效保险金额,且增加的部分也作为以后各年度红利计算的基础,使有效保险金额逐年累积增长,您可以轻松享受资产逐年增值。
2、满期添利,财富增值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保险公司将按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并支付满期生存红利,助您实现财富的积累。
3、保单贷款轻松周转
提供保单贷款功能,贷款比例最高可达保单现金价值的80%,助您在资金紧张时解决周转问题。(保单贷款需支付一定的利息,贷款利率以公司官网公布为准。)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特别生存金 |
在保险合同第5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的20%一次性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从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保险公司开始给付生存保险金,最初生存保险金的额度为有效保险金额的10%,每隔5年,保险公司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占有效保险金额的比例提升10%,直至第19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生存保险金给付完毕。 |
满期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保险公司将按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并支付满期生存红利,助您实现财富的积累。 |
身故保险金 |
若保险期间不幸身故,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30天-70周岁
缴费方式:趸交/3年/5年
保险期间:20年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复效情形的,被保险人在每次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