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因下列第一至第七项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 任,因下列第一至第九项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患原位癌、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 病或疾病终末期状态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 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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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位癌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罹患并被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原位癌”,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此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轻度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罹患并被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同种轻度疾病最多给付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同种轻度疾病是指符合合同约定的同一种轻度疾病定义的所有疾病。保险公司最多给付三次轻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此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中度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罹患并被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中度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同种中度疾病最多给付一次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度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同种中度疾病是指符合合同约定的同一种中度疾病定义的所有疾病。保险公司最多给付两次中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两次时,此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重度疾病保险金 |
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分为A、B、C、D、E五组,每组重度疾病最多给付一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组重度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最多给付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且每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距上一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须大于180日。重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五次时,合同终止。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罹患确诊为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度疾病,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一种重度疾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 (1)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初次罹患确诊为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度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度疾病对应分组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 同时合同约定的“原位癌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金”、“中度疾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均终止,保险公司仅继续承担其他分组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2)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罹患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度疾病对应分组以外的其他分组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度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度疾病对应分组的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罹患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除前述两次重度疾病对应分组以外的其他分组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度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度疾病对应分组的保险责任终止。 (4)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罹患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除前述三次重度疾病对应分组以外的其他分组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度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度疾病对应分组的保险责任终止。
(5)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罹患并被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除前述四次重度疾病对应分组以外的其他分组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度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特定重度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罹患确诊为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特定重度疾病,且该种特定重度疾病符合合同约定重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在按该种特定重度疾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特定重度疾病保险金,此项保险责任终止。特定重度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若保险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给付了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则此项保险责任终止。 |
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保险费豁免 |
被保险人符合“中度疾病保险金”或“首次重度疾病保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在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或“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豁免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此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罹患合同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保险公司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为: (1)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未满18周岁,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为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2)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18周岁,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为以下三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1、基本保险金额; 2、永久完全残疾时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 3、永久完全残疾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罹患并被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疾病终末期状态”,保险公司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为: (1)被保险人被确诊为疾病终末期状态时未满18周岁,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被确诊为疾病终末期状态时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2)被保险人被确诊为疾病终末期状态时已满18周岁,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为以下三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1、基本保险金额; 2、被确诊为疾病终末期状态时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 3、被确诊为疾病终末期状态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为: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2)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三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1、基本保险金额; 2、身故时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 3、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