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4等待期”、“4.2效力中止”、“5.2保险事故通知”、“6.1犹豫期”、“8.5年龄、性别错误处理”、“8.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脚注1意外伤害”中文字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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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在等待期之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纳的保险费乘以被身故时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为:0-17周岁100%;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到达年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身故时所在保单年度数-1。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于合同保险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