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3.3效力中止”、“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7.5年龄、性别错误处理”、“7.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文字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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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或全残,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含利息);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在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之前身故或全残,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含利息)×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在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之后身故或全残,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三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含利息)×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为: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到达年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身故或全残时所在保单年度数-1。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