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5)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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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返还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乘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