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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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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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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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种重疾分6组赔6次,每次赔100%基本保额,间隔期180天,赔付后合同终止。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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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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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次数达到三次,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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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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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次数达到两次,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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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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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或中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同时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或“中症疾病保险金”中多项责任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仅承担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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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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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身故保险金数额给付,合同效力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2)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保险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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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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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选择了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则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且根据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约定给付保险金后,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3年后,经医院再次确诊患有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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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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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选择了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责任,则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为女性且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女性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为男性且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男性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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