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中症疾病、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不包括“8重大疾病释义”中所定义的由输血或输液而感染艾滋病病毒、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和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特定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特定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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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共保险公司110保险公司种,分为保险公司A、B、C、D、E保险公司五组,保险公司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次数达到三次,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次数达到两次,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或中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同时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或“中症疾病保险金”中多项责任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仅承担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身故保险金数额给付,合同效力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2)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保险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
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的重大疾病为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根据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约定给付保险金后,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 |
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 |
1、男性特定疾病 如果被保险人为男性且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男性特定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 2、女性特定疾病 如果被保险人为女性且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女性特定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 3、少儿特定疾病
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少儿特定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的5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