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除“2.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5.2保险事故通知”、“6.1犹豫期”、“8.1合同效力中止”、“9.5年龄、性别错误处理”、“9.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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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含第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无息返还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的余额; 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保单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保单账户价值乘以给付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