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在等待期之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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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在等待期之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除“2.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4等待期”、“3.3效力中止”、“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7.5年龄、性别错误”、“7.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脚注1意外伤害”中文字突出显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