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以后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按照上述约定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为零,同时,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以及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但是,我们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除第一、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除第一、二、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5)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除第一、二、三、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以后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本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以后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以后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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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以后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按照上述约定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的现金价值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为零,同时,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以及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但是,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除第一、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除第一、二、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5)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确诊首次患上合同所列的除第一、二、三、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以后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本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以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以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不包括“8重大疾病释义”中所定义的“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因职业关系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和“因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有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除“2.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4等待期”、“1.5保险责任”、“3.3效力中止”、“4.2保险事故通知”、“7.5年龄、性别错误处理”、“7.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重大疾病释义”、“脚注2医院”、“脚注3首次患有”中文字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