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保人寿财聚盈两全保险(分红型)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5年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保障,期满可领取满期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含第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不含第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和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18周岁,我们将按照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2.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比例。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含第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不含第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和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2.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比例。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5年

免费获取 3份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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