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或被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予以退还,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被医院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予以退还,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被医院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身故,我们将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予以退还,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累计已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的1.5倍;
(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在给付完毕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公司对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者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不同的日期分别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对于确诊日期相邻的前后两种轻症疾病,如果确诊日期在前的轻症疾病符合本合同中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且前后两种轻症疾病的确诊日期之间的间隔天数达90日及以上的,本公司可以分别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次数达到三次,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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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或被确诊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予以退还,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被医院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予以退还,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被医院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身故,保险公司将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予以退还,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累计已交纳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的1.5倍; (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在给付完毕其中任意一项后,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保险公司对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者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不同的日期分别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对于确诊日期相邻的前后两种轻症疾病,如果确诊日期在前的轻症疾病符合合同中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且前后两种轻症疾病的确诊日期之间的间隔天数达90日及以上的,保险公司可以分别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次数达到三次,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者罹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不包括“7重大疾病定义”中所定义的由输血或输液而感染艾滋病病毒、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和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罹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罹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除“2.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1保险责任”、“3.3效力中止”、“4.2保险事故通知”、“7、重大疾病定义”、“8、轻症疾病定义”、“9.4年龄、性别错误”、“9.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脚注2医院”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