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予以退还,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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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予以退还,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3.3效力中止”、“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6.4年龄、性别错误”、“6.5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