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六个保单周年日起,至保险期满的前一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乘以约定所对应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
特别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第五个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乘以约定所对应的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含利息);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Í11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特别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后的第六个保单周年日起,至保险期满的前一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乘以约定所对应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第五个保单周年日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乘以约定所对应的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含利息);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保险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Í11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3.3效力中止”、“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7.5年龄、性别错误”、“7.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0/15/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