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9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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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返还合同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返还合同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身故保险金数额给付,合同效力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2)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保险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
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返还合同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次数达到两次,合同的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同时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中两项责任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仅承担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责任。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给付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合同继续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