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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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时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时的保单周年日之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 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为:18(含18周岁)至40周岁(含40周岁)160%;41(含41周岁)至60周岁(含60周岁)140%;61周岁(含61周岁)以上120%。
2.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满期日的零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