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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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于年满18周岁时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于年满18周岁时的保单周年日之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于年满18周岁时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于年满18周岁时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自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