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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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 自合同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养老年金领取日的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如下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年金: 1.若您选择年领方式,则保险公司每年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2.若您选择月领方式,则保险公司每月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除以11.866给付。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