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18-50周岁
保险期间:25/30年、至60/65/70/75周岁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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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70%*[(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1)/保单年度总数])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全残,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全残保险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全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70%*[(被保险人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数-1)/保单年度总2.5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