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既往症;
2.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未被中国大陆(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
4.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符;
5.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药品对被保险人所患有的恶性肿瘤有效;
6.经我们审核,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对申领药品已经耐药;
7.被保险人接受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
8.在中国大陆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9.未在我们认可的医院或我们指定的药店购买的药品;
10.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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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对于被保险人因治疗该恶性肿瘤在您选择的保障计划中的用药延续期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须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您选择的保障计划中的基本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