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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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育年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十九周岁、二十周岁和二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在上述每一个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被保险人给付大学教育年金。 |
深造教育年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二十二周岁、二十三周岁和二十四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在上述每一个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向被保险人给付深造教育年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满期日的零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0%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若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初中及高中教育年金、大学教育年金、深造教育年金和满期保险金的责任。 |
初中及高中教育年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日期的零时,保险公司将按下表向被保险人给付初中及高中教育年金:被保险人年满十一周岁、十二周岁、十三周岁和十四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额给付;被保险人年满十五周岁、十六周岁和十七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20%给付。 |
投保年龄:0-10周岁
保险期间:至3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