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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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但未满七十一周岁,保险公司除按第2.5.1.1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高龄身故保险金 | 如您选择投保高龄身故保险金责任,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七十一周岁,保险公司除按2.5.1.1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给付比例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高龄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您可选择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给付比例分为20%和50%两种,由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该给付比例一经确定,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