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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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实际入住日数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住院治疗,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治疗的,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但最长延续至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第三十日,且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给付日数需计入保险期间届满日所在保单年度的累计给付日数。 单次入住的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日数以六十日为限。每个保单年度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除按照上述第2.5.1项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外,保险公司再按重症监护病房的实际入住日数乘以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接受治疗,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治疗的,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给付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的责任,但最长延续至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第三十日,且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给付日数需计入保险期间届满日所在保单年度的累计给付日数。 单次入住的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日数以六十日为限。每个保单年度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