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两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病或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首次发病并被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另一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的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且我们已按本合同第2.5.2项中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该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再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含持续、新发、复发及转移),且确诊时未满八十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恶性肿瘤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被确诊患有一项以上重大疾病,同时符合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条件和本合同约定的除恶性肿瘤以外其他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第2.5.2项中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病或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任意一种中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被保险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病或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任意一种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则我们自确诊后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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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向您无息返还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两次时,合同效力终止。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病或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向您无息返还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首次发病并被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另一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的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且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第2.5.2项中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该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再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含持续、新发、复发及转移),且确诊时未满八十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恶性肿瘤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被确诊患有一项以上重大疾病,同时符合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条件和合同约定的除恶性肿瘤以外其他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第2.5.2项中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病或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向您无息返还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任意一种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被保险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病或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向您无息返还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任意一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豁免保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则保险公司自确诊后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在豁免保险费期间,保险公司不接受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经输血或经职业关系导致的艾滋病除外);
10.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投保人:郑先生,30岁
被保人:郑先生,30岁
受益人:法定
投保内容:同方全球鑫华欣一生
基本保额:30万元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期间:20年
首年保费:10254元
保险权益:
1、轻症保障:40种轻症赔3次,每次赔9万元。
2、中症保障:20种中症赔3次,每次赔15万元。
3、重疾保障:100种重疾分2组,每组赔30万元,累计赔2次。
4、身故保障:郑先生不幸身故,保险公司赔付30万元给合同受益人。
5、保费豁免:郑先生初次确诊轻症或中症或重疾,剩余保费不用再交,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