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5.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5.2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E五组,详细疾病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5.2.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病或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若我们已按上述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第2.5.1条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与第2.5.4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我们继续承担第2.5.2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2.5.3条第二次、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5.2.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首次发病并被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2.5.2.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首次发病并被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2.5.3第二次、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本项保险责任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被确诊患有一项以上重大疾病,同时符合本条“第二次、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恶性肿瘤定义和第2.5.2条中除A组以外其他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第2.5.2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5.3.1.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我们已按本合同第2.5.2条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该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再次被确诊(含持续、新发、复发及转移)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确诊时未满八十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恶性肿瘤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2.5.3.2.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第2.5.2条和第2.5.3.1条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上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再次被确诊(含持续、新发、复发及转移)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确诊时未满八十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恶性肿瘤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5.4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每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和轻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第2.5.2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5.4.1.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病或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被保险人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2.5.4.2.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第2.5.4.1条的约定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首次发病并被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轻症疾病以外的其他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2.5.4.3.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第2.5.4.1条和第2.5.4.2条的约定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首次发病并被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轻症疾病和第二次轻症疾病以外的其他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2.5.5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符合上述第2.5.2.1.条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2.5.4.1条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向您无息返还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成了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都是按基本保额来进行赔付。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合同效力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合同轻症疾病分成三次保险责任赔付,每次按基本保额的30%进行赔付,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每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和轻症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第2.5.2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符合上述第2.5.2.1.条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2.5.4.1条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合同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在豁免保险费期间,保险公司不接受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 |
第二次、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 本项保险责任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首次确诊三年后再患第二次恶性肿瘤,且未满80周岁,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二次确诊后三年第三次确诊恶性肿瘤且未满80周岁,依然按基本保额给付。当累计给付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被确诊患有一项以上重大疾病,同时符合本条“第二次、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恶性肿瘤定义和第 2.5.2 条中除A组以外其他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第 2.5.2 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第1项至第7项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第2.5.1项的保险责任;因下列第2项至第10项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第2.5.2至2.5.5项的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经输血或经职业关系导致的艾滋病除外);
10.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第3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