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5.2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四组,详细疾病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5.2.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病或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若我们已按上述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第2.5.1条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与第2.5.3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我们仅继续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5.2.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首次发病并被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2.5.2.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首次发病并被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2.5.3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分为A、B、C三组,详细疾病分组信息请见轻症疾病分组。
每组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和轻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5.3.1.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病或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轻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2.5.3.2.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首次发病并被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轻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2.5.3.3.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首次发病并被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和第二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它组别中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2.5.4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符合上述第2.5.2.1.条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2.5.3.1条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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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向您无息返还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四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合同效力终止。 2.5.2.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病或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向您无息返还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若保险公司已按上述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第2.5.1条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与第2.5.3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保险公司仅继续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5.2.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首次发病并被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2.5.2.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首次发病并被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分为A、B、C三组,每组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和轻症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5.3.1.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病或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向您无息返还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轻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2.5.3.2.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首次发病并被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除首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轻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2.5.3.3.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首次发病并被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除首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和第二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它组别中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符合上述第2.5.2.1.条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2.5.3.1条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合同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在豁免保险费期间,保险公司不接受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第1项至第7项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第2.5.1项的保险责任;因下列第2项至第10项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第2.5.2至2.5.4项的保险责任:
2.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经输血或经职业关系导致的艾滋病除外);
10.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第3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