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4.2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的零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已交纳保险费年度数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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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已交纳保险费年度数;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满期日的零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已交纳保险费年度数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25年/至7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