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8.2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必须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入院前七天(含入院当天)和出院后三十天(含出院当天)内发生的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物理治疗费、门诊手术费等,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年度赔付限额内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2.8.1至2.8.3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年度赔付限额为限。
2.8.3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治疗期间发生的以下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年度赔付限额内向被保险人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2.8.1至2.8.3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年度赔付限额为限。
2.8.4恶性肿瘤额外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对于被保险人自确诊恶性肿瘤之日起在医院所发生的全部与恶性肿瘤相关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包括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先行使用年度赔付限额进行给付且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年度赔付限额后,继续在恶性肿瘤额外限额内向被保险人给付恶性肿瘤额外医疗保险金。
恶性肿瘤额外限额等于年度赔付限额,本项责任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恶性肿瘤额外限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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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手术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物理治疗费等,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年度赔付限额内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对于等待期后合同约定满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合同约定满期日后三十天内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仍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年度赔付限额内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每次住院保险公司应赔付的医疗费用全部计入其实际入院日所对应的保险期间。 |
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必须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入院前七天(含入院当天)和出院后三十天(含出院当天)内发生的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物理治疗费、门诊手术费等,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年度赔付限额内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治疗期间发生的以下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年度赔付限额内向被保险人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
恶性肿瘤额外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对于被保险人自确诊恶性肿瘤之日起在医院所发生的全部与恶性肿瘤相关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包括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先行使用年度赔付限额进行给付且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年度赔付限额后,继续在恶性肿瘤额外限额内向被保险人给付恶性肿瘤额外医疗保险金。 恶性肿瘤额外限额等于年度赔付限额,本项责任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恶性肿瘤额外限额为限。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