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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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补偿金 | 因遭遇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保险公司对于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按照以下比例给付“意外医疗补偿金”予: 1.如果已经获得公费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保险公司按补偿后的医疗费用余额扣除从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或任何第三方等所取得的任何赔偿后的100%给付“意外医疗补偿金”予; 2.如果既没有获得公费补偿,也没有获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保险公司按扣除从其他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或任何第三方等所取得的任何赔偿后的90%给付“意外医疗补偿金”予。 实际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当地政府公布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规定,并以当地政府公布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费用为限。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的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致的伤害;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它医疗导致的伤害;
10.细菌、病毒或其它病原体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2.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