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30%乘以已交纳保险费年度数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2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将按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30%乘以已交纳保险费年度数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2.3.3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零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已交纳保险费年度数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30%乘以已交纳保险费年度数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全残,保险公司将按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30%乘以已交纳保险费年度数向给付全残保险金(若同时致成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合同满期日零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已交纳保险费年度数向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本合同的各项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18-55周岁
保险期间:20/25/30年/至7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