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病或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特定重大疾病,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2.4.1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
2.4.2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我们除给付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额外向被保险人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特定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癌症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向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若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 |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额外向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若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特定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特定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投保年龄:与主合同相同
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