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5.2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的零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下表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期间 |
给付比例 |
二十年 |
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累计已交纳的标准体保险费的108% |
二十五年 |
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累计已交纳的标准体保险费的120% |
三十年 |
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累计已交纳的标准体保险费的138% |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累计已交纳的标准体保险费的16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合同满期日的零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相应比例向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期间20年: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累计已交纳的标准体保险费的108%; 保险期间25年: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累计已交纳的标准体保险费的120%; 保险期间30年: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累计已交纳的标准体保险费的138%。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险期间:20/25/30年